親愛的孕婦、產婦及家屬:
《出生醫學證明》是《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定醫學證明,也是寶寶的人生第一證,當您為寶寶準備生活必備品時,請別忘了為寶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領取準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不得變更,為了確保您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規定告知您,希望您認真閱讀理解,并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1、提前起好寶寶姓名
(1) 根據戶籍部門管理規定,寶寶姓氏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如果只顯示母親信息,寶寶姓氏需隨母姓。
(2) 按時提交結婚證或親子鑒定證明的,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
(3) 未按時提交結婚證或親子鑒定證明的,需隨母姓。
(4) 請您事先商定嬰兒姓名,如需改姓改名只能在入戶后由戶籍部門更改。
(5) 對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的,“新生兒姓名”欄可填寫中文或英文,但對加入中國籍的,“新生兒姓名”必須填寫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欄可填寫中文或英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中文。
2、準備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1) 需要顯示父母雙親信息、的,需提交證件:父母雙方身份證(外國人護照)、父母結婚證【或出生后的父子(女)親子鑒定證明】。
(2) 僅需顯示母親信息的,只需提交母親身份證(外國人護照)。
(3) 證件提交時間:要求入院時提交,最遲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補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認定。
3、如實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信息,并在出院前將“《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簽字稿”交給本院,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必須一致,否則將不能領取。
4、領證時間:出院前母親本人攜帶相關資料辦理,一般要求出院前辦理,最遲30日內,特殊情況需提交親子鑒定證明的方可延長至3個月內。
注:所有親子鑒定辦理的需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
5、超過3個月申領的,需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領,除提交以上證件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有效身份證件:母親證件與住院分娩病歷登記信息一致。
(2) 結婚證:結婚日期顯示分娩時已經結婚的,《出生醫學證明》可以顯示父親信息;分娩時未結婚的僅顯示母親信息,不顯示父親信息。
(3) 單位或社區證明延遲領取的原因。
(4) 父母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是否未入戶證明。
(5) 原助產機構提供的產婦住院病歷和分娩記錄。
(6) 母子親子鑒定證明(超過1年申領的)。
特別提醒:超過3個月申領的,父子(女)親子鑒定證明不作為添加父親信息的條件。
6、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必須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7、《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涂改,出現涂改損毀問題的,需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8、申領時,如果發生母親走失、病故等意外情況,不能提交母親有效身份證件的,將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9、《出生醫學證明》是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戶籍管理規定,寶寶出生1月內,憑《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入戶登記手續。
10、不予簽發的情形
(1) 母親沒有身份證或護照。
(2) 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
(3) 入院分娩時至出院前不能提供母親有效身份證件的,出院后補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認定。
11、《出生醫學證明》補發規定
《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或損毀的,需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申請補發。
(1) 提交相關材料
1) 丟失的提交登報聲明作廢的報刊原件。
聲明作廢內容包括:編號為***姓名***,出生日期為****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作廢。
2) 涂改損毀的提交被損毀證原件。
3) 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存根、住院病歷、分娩記錄、首次簽發登記表復印件。
4) 戶籍機關出具的是否入戶證明。
5) 補發申請書。
(2) 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3)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內容須與原證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4)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5) 證據不足的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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